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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负特殊职责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2013-10-25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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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欧兴荣)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欧兴荣)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司法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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