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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规定学校幼儿园租车旅游须民警随行

2013-04-14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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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石市规定学校幼儿园租车旅游须民警随行 2013年04月14日08:30 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敬照)春天来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春游活动开始增多,但交管部门检查发现,一些旅游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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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规定学校幼儿园租车旅游须民警随行
2013年04月14日08:30 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敬照)春天来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春游活动开始增多,但交管部门检查发现,一些旅游包车存在不按时年检、驾驶员没有从业资质、交通违法较多等问题。为保证广大师生出行安全,日前,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迅速加强学校租用旅游包车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要求学校或幼儿园在租用旅游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运营资格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正规客运公司,并提前一天将发车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报辖区交警大队,由辖区一名民警随车同行,负责对驾驶员和车辆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迅速通知辖区所属学校或幼儿园,在租用旅游车辆时必须与客运公司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并报辖区教育局留存。租用的车辆必须正常年检、安全性能符合要求;驾驶员有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正常年审;车辆和驾驶员无违法纪录。同时,学校对于租用车辆和驾驶人资料信息,必须报辖区交警大队审核。辖区大队民警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综合查询,信息正常的准予上路行驶;没有录入平台或非正常信息的不予受理,禁止上路。予以上路行驶的车辆,须有辖区交警大队制作并发放的“接送学生车辆”标识,注明有效期限和行驶路线,并由辖区交警大队和县(市、区)教育局盖章后生效。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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