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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学前教育条例规定 不得对幼儿进行“超前教育”

2012-12-24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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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要寓教于乐、游戏为主。在11月29日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正式施行。  针对当前存在的“城市

  3至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要寓教于乐、游戏为主。在11月29日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正式施行。

  针对当前存在的“城市幼儿园难进、农村无幼儿园可入”的社会难点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要和当地居民人口数量以及幼儿分布情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今后,新建居民小区时,配套学前教育设施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村地区,每个乡镇也必须有1所以上公办或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条例还同时明确要求,平均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幼儿教师和一名以上保育员。

  保障教育资源的同时,要拒绝“过度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特别提出,要“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条例同时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对幼儿进行“超前教育”,也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近来多地媒体曝光幼师虐童事件,幼儿教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如何得到保证成为幼儿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需经过职业培训,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条件,并持证上岗。同时,要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师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体罚、变相体罚幼儿行为,或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而造成幼儿身心健康受损等行为则被明令禁止,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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